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职工虽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公寓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
因此,职工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代打卡可以辞退员工。
员工找人代打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自然人借用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受雇于自然人的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该自然人与企业应对工人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包人、分包人系共同侵权,且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关于各方过错承担的问题,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某在该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滑落受伤。
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如遇雪天路滑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劳动合同因医疗期未满续延,医疗期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不需要计算在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需要根据鉴定结果确定。
不算旷工。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该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以。
1.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亲自履行原则。
2.原则上劳动合同履行不允许代为履行,除非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劳动者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
4.如果员工请公司以外人员“代班”或“顶岗”,发生伤亡事故,极有可能带来工伤认定、损害赔偿等争议。
公司之举不为法律所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均明确了用人单位具有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义务、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的救济途径乃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与之对应,按照“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公司的行为自然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