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中,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具体来说是用人单位出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开除也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就是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至于劝退,指的是工作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谈话等方式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商量解决之意,没有太多的强制性,如果被劝退的人员同意被劝退,可以看做工作单位主动与工作人员协商解决的。
关于三者具体的区别,就说影响最直观的经济补偿方面,如果工作单位无任何正当理由,也没有支付相关的补偿或者走合法的程序便辞退员工或者说裁员,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劝退劳动者的,属于工作单位与工作人员商谈解除合同,是要支付赔偿款项的。至于开除前文已经提到,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任何赔偿甚至能索赔。
另外开除、劝退、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总的解除劳动合同却是能够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
用人单位不可对员工进行停职停薪。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一、上班路上摔伤是否算工伤
1、不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首先必须要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还需要在认定书里面明确不是员工的主要责任,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3、上班途中绕开人行道上的阻碍物摔伤,既不是交通事故,且又是劳动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因此不属于工伤。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劳动者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才属于工伤。
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没交工伤保险可以做工伤认定吗
1、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么作出的,而不是劳动仲裁和监察大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以及后续赔偿问题。
2、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结束后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这个是赔偿的标准。最后,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
上班路上摔伤不算是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说明公司能根据实际需要调配员工职务的话,调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员工调岗后,若与原先的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差异,甚至工作条件更为优越,员工再因为不满意而离职的话,将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法律上一般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法律争议,是指因法定权利而产生的,即在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奖励、惩罚、辞退的规定是发生的争议。也指,对同一案件的处罚条款、解释或者定性,存在不明确状态,需要讨论而发生争执的行为。
对于法律争议,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遵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还要注意法律位阶的高低进行比较判断。
团体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是否已经按约定的方式履行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不履行后果的争议,是指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产生的分歧。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争议是劳资利害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当事人双方所采取的争议手段,也多具有胁迫性质。当纠纷发生后,工会代表受雇人一方采用的争议手段通常是:罢工、怠工等。雇主或雇主组织采用的争议手段主要是闭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广大职工不仅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是企业的主人。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没有成本的利害冲突。集体合同争议通常采用协商手段解决,或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情况1 :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情况2: 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1、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续签也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