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劳动者: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
(三)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
法律、法规对招用劳动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用劳动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招用。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用人单位公布招用简章,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工地点;
(二)岗位(工种)及用工要求;
(三)招用数量和工作期限;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录用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张贴、刊登、播发虚假的招用广告。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用劳动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招用。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是合理的时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只要是为了工作,也应当认定为是合理时间。
而对于迟到、早退是否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则争议颇大,需要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判例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员工提前7小时下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种情形认定工伤有两个要点: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于哪些情形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的情形可以作为参加,其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有三个重要因素:一是空间因素;二是时间因素;三是目的因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营企业可以对其所有的资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有偿转让或者其他处分。
1、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的方式对新录用、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2、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3、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
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