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劳动者:(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除外);(三)未领取《求职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的。法律、法规对招用劳动者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用劳动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招用。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