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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9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四)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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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29
企业破产查封法人财产需要看:
(一)股东出资是否到位
(二)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主要表现在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法院不可以查封股东私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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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29
一、如果双方协商或者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则需要给你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公司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公司破产程序适用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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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29
公司破产和股东没有关系,公司破产后一般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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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9
清算程序的注意事项: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结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提出拟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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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人看过2024-01-29
对于企业来说,对外可以借款,也可以付利息,这都是合规的。但是如果拿去贷的资金去归还贷款,那可能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一般银行发放贷款都是有专门用途的,企业拿去归还垫资的款,其实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如果被银行发现就有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的风险。在之前银行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现在银保监会管理的相对更严格,要求银行做贷后审查,如果发现必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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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人看过2024-01-29
1、财务分析是指以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依据和起点,采用专门方法,系统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目的是了解过去、评价现在、预测未来,帮助利益关系集团改善决策。
2、财务分析的最基本功能,是将大量的报表数据转换成对特定决策有用的信息,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
3、财务分析的起点是财务报表,分析使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于公开发表的财务报表。因此,财务分析的前提是正确理解财务报表。
4、财务分析的结果是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作出评价,或找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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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人看过2024-01-29
财务管理模式即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指存在于企业集团公司整体管理框架内,为实现企业集团公司总体财务目标而设计的财务管理模式、管理机构及组织分工等项要素的有机结合,主要涉及母子公司之间重大财务决策权限的划分,包括融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资金管理权、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等。根据企业财权配置的不同方式,理论上将财务管理模式分为“集权型管理模式”、“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和“混合型财务管理模式”。不可否认的是,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大有“独步天下”之势。据统计,全球绝大多数大型集团(全球500强中的80%以上)在进行业务流程重组的同时,几乎都建立了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在于对集权与分权的有效选择。选择集权模式,则企业集团的各种财务决策权均集中于集团母公司,母公司集中控制和管理集团内部的经营和财务,并做出相应的财务决策,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母公司的决策,各子公司只负责短期财务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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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9
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责任,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对此,《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1条仅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除应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该补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虚假货币出资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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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29
1、由股东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也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