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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人看过2024-01-28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即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正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的鉴定结论时,应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的依据。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推翻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侵权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厂址和包装,仅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侵权,称为不完全假冒。在不完全假冒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这种情形下,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主要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同意。
  • 116人看过2024-01-28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
    2、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
    3、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4、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
    5、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 148人看过2024-01-28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1、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以控告人的身份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
    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侵权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侵权情况(生产或者销售时间、数量、单价等);注册商标证正本或者有效的复制件;侵权产品样本;供与侵权产品对照的自已的产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进行的商标案件犯罪活动,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商标案件犯罪活动的线索。有关的举报事实和线索必须真实。
    3、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会承担诬告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8
    1、主观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2、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 115人看过2024-01-28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⑵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⑶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假冒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假冒专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假冒商标罪则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238人看过2024-01-28
    对于网络上网络视频传播和再剪辑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权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 112人看过2024-01-28
    1、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点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在线登记;
    3、打印登记表,准备程序源代码和软件说明书;
    4、提供身份证明:个人或者单位;
    5、(可选)委托办理需要办理委托书,个人建议找代理自己办理很难办理下来容易出错;
    6、提交材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7、领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114人看过2024-01-28
    建筑作品著作权人如果想变更著作权的,可以将著作权转让给其他人,并且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 124人看过2024-01-28
    属于侵权。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 169人看过2024-01-28
    1、严苛说起来街头艺人唱歌是可以算的侵权了,但是目前法律对于这方的监管是处于空白的部分,并不能够对他们侵权有过多的约束。维权成本大于收益,所以大家都懒得维权。且绝大多数著作权人出于增加自己的名望的考虑,会默许这种行为。
    2、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只有在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街头卖唱则是以商业为目的,卖唱的“卖”之一字决定了表演者并非是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很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过这种侵权属于民事范畴,不告不理!除非原唱起诉,否则司法机关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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