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苛说起来街头艺人唱歌是可以算的侵权了,但是目前法律对于这方的监管是处于空白的部分,并不能够对他们侵权有过多的约束。维权成本大于收益,所以大家都懒得维权。且绝大多数著作权人出于增加自己的名望的考虑,会默许这种行为。
2、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只有在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街头卖唱则是以商业为目的,卖唱的“卖”之一字决定了表演者并非是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很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过这种侵权属于民事范畴,不告不理!除非原唱起诉,否则司法机关不会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