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说,6000*0。15%=900万
现在实际发生的为750+186=936万
所以1400万的销售费用只可以扣除1400-36=1364万元
注意,是本年度可以扣除这么多,如果下个会计年度的两项费用不足15%,本年度不准扣除的36万可在下年度扣除。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含税价÷(1+11%)×11%;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含税价÷(1+3%)×3%;
纳税人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全面营改增与计缴企业所得税事项不相关。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仍按期申报缴纳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不变。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一、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自然人股东的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法人股东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被投资企业向法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需要就股本或实收资本增加的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叠加享受50%的减征优惠。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小型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零星采购在工程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增值税税负也越高。
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建筑业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采购成本中一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供应商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很大一部分供应商为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这些供应商而言,要么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自己开具3%的专票,这就造成建筑业企业在采购环节要么完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要么只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增值税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入的不动产或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工程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可能就已经购入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必要的不动产和工程设备及其他耐用机械,这些不动产、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在短期内会造成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另外,建筑企业为了工程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储备的工程材料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都会增大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后我国的税收环境日趋健全,很多企业都意识到了税费筹划的重要性,但是多数企业在经营中仍然意识不到营改增前后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影响,对税收筹划重视不够,。很多情形下,企业主把逃税漏税作为企业节约税款的措施,增大企业税收风险的同时也造成企业财务核算无法准确反应实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