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
1、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按3/万的税率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5/万的税率贴花);
3、营业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5/万贴花,其他账薄按件贴花5元);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1‰的税率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借款合同(按0.5/万的税率贴花);
6、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等于应纳税额乘以印花税率。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一、合同(指书面合同)。
1、借款合同;
2、融资租赁合;
3、动产买卖合同;
4、承揽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
6、运输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7、技术合同;
8、租赁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5、营业账簿。
三、证券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应于合同书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缴纳。
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限期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