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如果金额比较小,可以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等
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2、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3、应税凭证是指(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
购销合同是以购销合同签订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根据《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纳税人不能准备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
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含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
要。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
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立据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