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
1、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按3/万的税率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5/万的税率贴花);
3、营业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5/万贴花,其他账薄按件贴花5元);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1‰的税率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借款合同(按0.5/万的税率贴花);
6、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