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小型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零星采购在工程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增值税税负也越高。
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建筑业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采购成本中一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供应商很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很大一部分供应商为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这些供应商而言,要么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自己开具3%的专票,这就造成建筑业企业在采购环节要么完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要么只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增值税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入的不动产或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工程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可能就已经购入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必要的不动产和工程设备及其他耐用机械,这些不动产、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无法抵扣,在短期内会造成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另外,建筑企业为了工程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储备的工程材料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都会增大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后我国的税收环境日趋健全,很多企业都意识到了税费筹划的重要性,但是多数企业在经营中仍然意识不到营改增前后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影响,对税收筹划重视不够,。很多情形下,企业主把逃税漏税作为企业节约税款的措施,增大企业税收风险的同时也造成企业财务核算无法准确反应实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