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根据《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