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自然人股东的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法人股东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被投资企业向法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需要就股本或实收资本增加的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减半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还可叠加享受50%的减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