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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登记;

    5、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128条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02
    可以。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根据破产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有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有债务人、债权人和对企业破产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上述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 100人看过2024-01-02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破产重组程序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受理后指定财产管理人;
    3、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
    4、制定和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程序开始,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6、执行完毕,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宣布企业破产。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没有破产清算,不需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在我国公司法人清算的作用包括:

    1、全面处理破产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加快市场流通;

    3、将主体归于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清算可以减少民事主体矛盾等。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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