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两方面工作:
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2.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1、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生效后,首先对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判决的约束。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其债权人地位得以确定,该债权人理所当然地享有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包括向管理人申请按判决确认的债权额更正债权表中的错误记载,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受偿或者受领管理人预提存的分配额等。如受到异议的债权人败诉,其债权按异议方主张的债权额确定,甚至丧失债权人地位。
2、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制度的立法设计,无论何种类型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债务人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既然债务人自身就作为诉讼当事人,其当然应受异议诉讼的判决约束。如果有争议的债权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应承认该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该争议债权只得到人民法院的部分确认或者没有得到确认,则无论是在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依法减免或免除其债务负担。
3、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判决对管理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是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即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虽然管理人不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但是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的效力同样及于管理人。因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判决生效后,有争议的债权由“未决债权”变成“确定债权”,胜诉方有权申请按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管理人更正债权表的记载,管理人应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胜诉方的请求。
(一)破产财产的拍卖在破产清算实务中,财产变价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
(二)破产财产的变卖破产财产的变卖是指管理人在债权调查完结后,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变卖也是与拍卖相对应的。拍卖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变卖比拍卖更灵活一些。变卖不经过拍卖程序,故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破产财产进行变卖,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与约束。变卖的价格应该适当合理,一般来说,有市价的,应按照市价变卖;没有市价的,由管理人以自己认为适当的价格变卖。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清算赔偿金不需要交税。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