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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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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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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清偿完一个顺序后还有剩余的,清偿下一个顺序;不足以清偿一个顺序,而该顺序又有多个受清偿权利人的,则在不同权利人之间按比例清偿。如果企业破产清算资不抵债,也只以企业财产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然后将剩余财产在法人出资人之间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指定成立新的清算组。本案中,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应依照破产程序进行。

  • 100人看过2024-01-02
    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使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或配合支持破产企业逃避债务,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听从清算组织和人民法院的安排,实施诈欺、隐瞒、作弊、侵权等行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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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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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设置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后,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增设以下会计科目。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增设的会计科目分为债务类、累计清算净损益类和清算损益类。

    (一)债务类科目设置。

    应付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应付共益债务: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二)累计清算净损益类科目设置。

    累计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财务报表日结转的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财产处置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债务清偿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调整财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清偿价值调整债务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财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共益债务费用

    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当期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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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般而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02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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