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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界限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所应具备的原因或条件。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当中一一列举债务人构成破产原因的行为,债务人只要具备其中的某一种行为即构成破产。归纳起来,该类行为有3种:(1)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债务人自行宣告不能清偿债务。(2)债务人信誉动摇的事实,表现在债务人对其债务有停止支付的事实。(3)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事实,债务人在失去偿还能力的条件下,欺诈性地转移或只对某一债权人作出优惠偿付。另一种是概括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此种做法。即把现实生活中具体破产原因抽象为法律的某种概念,当破产的申请人能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能够确认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法律上的概念相吻合时,债务人即具备破产原因。大陆法系各国虽都采用此方式,但程度不同,法国等国家把破产界限概括为支付停止,例如法国商法典第438条规定:“凡停止支付的商人,即在15日内,向管辖其主管营业所所在地的商事法院书记科申请开始破产或裁判整理程序。”日本、德国等国商法、破产法则把破产界限概括为支付不能、支付停止及债务超过,如日本破产法第126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即根据申请,以裁定宣告破产。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其为支付不能。”第127条规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其债务时,也可对其宣告破产。”德国破产法第102条规定:“一般债务人的支付不能为破产开始的要件。支付停止视为支付不能。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法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也不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新破产法对所有企业法人都平等对待,使经济社会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更有效的发挥作用,将更有利于构建和谐、新型、规范化、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的商业环境。

  • 100人看过2024-01-02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一定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含有债权人要求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解释为债权申报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应解释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因为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债权申报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经申报确认后,债权人便取得破产程序参与权和按比例受偿请求权。新破产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申报是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债权申报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债权申报是法院确认债权的前提。债权申报是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的基础,没有债权申报,法院无法确认其债权。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不能主动确认破产债权,是因为破产法是属于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反映在司法中即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即使善意的)都不能处置私人的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02

    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提供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规定期限内转告有关当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准确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的余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以上。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02

    1.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这是新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前所述,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保证债务已经到期,则债权人有权选择不参加破产程序而直接向保证人求偿。为了保障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法律特别规定保证人尚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其对债务人的将来的求偿权也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由此所发生的债权

    7.票据出票人成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8.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是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途径,因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属于发行人债务的组成部分。债权人持依法发行的债券申报破产债权应当得到确认。项)

    9.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0.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清算组收回债务人投入联营企业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联营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属破产债权。

    11.未到期的债权

    1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13.劳动债权

    14.税收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02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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