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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不可以

    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 120人看过2024-01-20
    公司员工不服从调动,有三种处理方法:
    (1)公司员工不服从调动,员工可以跟公司协商解决;
    (2)公司和员工协商不一致的,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对劳动仲裁不满意的,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20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那就得看你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了。2天、3天、4天都可以。当然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必须符合1、民主程序;2、集中程序;3、公示或告知程序,否则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解释为,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等;从现行审判实践看,除了不可抗力等企业无法避免的情况外,企业主观、科学的调整经营决策,也是可能被认定的。

    如果出现业务调整、机构整合等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被取消情形的,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岗位的取消应当有合理的依据。俗话说的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移。对于一个正常运营的用人单位而言,岗位的取消必然是有一定的原因的,这些原因通常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比如公司业务的调整、机构的整合等,而由此导致了部分工作岗位的增减。因此,在适用该缘由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岗位取消的合理性。

  • 100人看过2024-01-20
    签两份劳动合同不合法,但由此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100人看过2024-01-20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基础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一则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则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 100人看过2024-01-20

    可以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20

    一、结合企业文化制度是灌输和贯彻企业文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例如强调“奉献”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私利,打击因私损公,而倡导公的内容;强调“沟通”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自我封闭,打击地盘主义,而倡导团队凝聚的内容;强调“创新”的企业里,制度就应该多一些反对固步自封,打击过份经验主义,而包容某些失败,倡导学习的内容……反过来讲离开了企业文化的制度就没有生命力了。有时会听到员工在底下这样议论:唉,都这样。我工作过好几个企业了,他们都这样……这就是离开了企业文化的反应。企业在强调产品差异化、品牌差异化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制度差异化,因为既然你想搞差异,你在运作上就必然和别人不一样,你也就需要不一样的保障了。

    二、与企业发展阶段的适应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会面临不同的阶段性任务,相应地就不可避免的要应对不同的问题。制度这时的作用是就保障企业在这个阶段的运营,圆满完成阶段性任务。例如在成长阶段的企业中大多强调销售,这时的制度应该偏重销售方面,“能抓住老鼠的猫就是好猫”,而其他的某方面是应该包容;而在发展已经成熟的企业中,更加注重整体协调,所以制度就必须考虑全局,注重综合治理。

    三、与企业资源的适应性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不断促进企业资源的完善,而不是无谓消耗资源。就拿人才来说,当企业处于人才缺乏时期的时候,在制度的某些方面就必须考虑到包容性,不要人都让制度罚走了、吓走了,谁还为企业做事?而在人才充沛的时间,就要考虑到对人的综合要求——现在是要质的时期了。

    四、充分考虑到市场因素这是很多企业制度中所缺乏的,所以一线工作人员常常会有所抱怨:领取某物料要签N个字……每个企业因自身业务组合、主力业务及赢利模式等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作业流程。

    制度在这里的任务就是充分保障作业流程的顺利实施,就是说手里拿着笔,眼睛却要盯到市场上去,盯到一线去,这样出来的制度才不会成为效率的绊脚石,而且将促进效益提升。

    五、有罚必有奖

    其实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错的反面就是对,罚的反面就是奖。当然实际制定的时候真的完全这么做就太呆板了,不同的事情上奖和罚的比例肯定是不一样的。注意到整体比例就好了,不要失调。

    六、奖罚手段创新其实上面的例子已经谈到了创新手段。这里要指出的是,很多企业的制度里面到处都是钱:罚XX元,奖XX元。这并不好,会让员工觉得就是种金钱交易。变种方式,首先会让人感到新奇、有兴趣,其次只要变到点子上,比单纯金钱手段有用。怎么就到点子上了?员工不想做、不愿做的是什么,不想失去的是什么,这些就是罚的点,当然一定要合理的;员工想做、愿做的是什么,想得到的是什么,这些就是奖的点,当然也必须是合理的。

  • 100人看过2024-01-20

    1、全勤奖法设立全勤奖,如果该月无迟到、未请假,则发放全勤奖,反之则无;与罚款、发红包相比,这是一个正向激励的方法。与全勤奖相伴的是,还可以每月公布全勤奖名单,让员工对此有荣誉感,做到经济、精神的双重满足。

    2、绩效挂钩法如果公司有员工绩效,可以把考勤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不管多少,对于绩效这个东西,员工都是希望能多拿多拿,能多“挣分”就多挣。

    3、规章制度法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列入,迟到相关事宜,例如迟到一次不过问,迟到两次部门警告,连续迟到三次严重警告,累计记过多少次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20
    换岗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换岗位变更了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因此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确定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文本要由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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