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弄清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解释为,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等;从现行审判实践看,除了不可抗力等企业无法避免的情况外,企业主观、科学的调整经营决策,也是可能被认定的。
如果出现业务调整、机构整合等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被取消情形的,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岗位的取消应当有合理的依据。俗话说的好,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移。对于一个正常运营的用人单位而言,岗位的取消必然是有一定的原因的,这些原因通常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比如公司业务的调整、机构的整合等,而由此导致了部分工作岗位的增减。因此,在适用该缘由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岗位取消的合理性。
企业职工名册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职工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职工类别、职称资质、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类型、入司服务年限等。
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1、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及年度经营发展需求,拟订公司年度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根据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订包括招聘、劳动合同、培训、薪资、社保、绩效考核、员工关系管理、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等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使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系统化。
3、负责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人力资源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包括:员工入职/离职与任用、员工报酬、员工培训与教育、社保处理、员工的绩效评估、处理员工咨询和劳动争议等等。
4、贯彻执行各类人事管理决定,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定期向公司报送各类人事、劳资、培训等相关方案和报表。
5、合理营造企业自身的文化和精神,提高团队进取协作精神。
6、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最长劳动合同时间没有确定的,应由劳动者和企业协商。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际上,在有明确的岗位和薪酬对应标准的,当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其进行调岗,并能根据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适当降薪。按照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地单方调整: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但是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这属于重大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地点等。值得注意地是,对于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并造成损失的,公司也不能当然调岗降薪。在双方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就此的相关规定,且又未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就不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处理,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要是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此情况下,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处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得到关注,那就是一开始说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岗位了或是其他,公司就能就此做降薪调岗的安排,但是现实中经常是公司自主判断员工能否做好当前的工作,或是有公司就为了调整员工岗位降低其薪水,特地调高了岗位任务量,这是严重侵害员工权益的。如果员工为此遭受到工资损失,比如说在降低薪水数额较大的,那么,员工就可以按照解决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法解决。
员工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的情况,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且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单位管理规定的不同,针对员工旷工行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辞退该员工。只要有旷工行为,单位即可以此辞退员工,决定权在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不能罚款的。劳动法有规定,如果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参与法。
在管理工作中,让员工参与进来,通过让员工参与管理,丰富工作体验,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者也可以通过这一形式,更多地了解员工,针对不同性格的员工,做出不同的引导策略,提升员工对工作的热情。
二、强化法。
对于员工恶劣的行为,管理者一定要进行负面强化或者惩罚,比如说批评、罚款、降级、停职等,而对于员工正向的行为,进行积极的奖励和强化,比如说奖金、晋升、表扬、认同、鼓励等。
三、目标导向法。
把你要做的事跟员工的切身利益捆绑起来,让员工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主观需要,而不是被动接受你的安排,这样管理者就可以引导员工以积极态度面对工作。
四、宣传教育法。
优化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的影响,打造积极工作的氛围,正能量的企业文化,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让员工对企业形成客观的认识,改变对工作的消极看法,从而改变对待工作的态度。
五、榜样示范法。
对于团队内爱岗敬业的先进榜样公开表扬奖励,通过这种榜样人物来引导其他员工的情感和行为,让员工的内心受到触动,更容易引发员工的行动。
员工工作态度不好,往往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态度的问题,管理者一定要想办法改善员工的工作态度。
1、可以辞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