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对要约拘束力的理解是: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贯穿的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众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对收购者课以法律上的义务。
1、强制要约。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30%时,必须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规定,本身就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其立法目的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赋予目标公司股东知情权和选择权,以“用脚投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承诺撤回权。与收购人在要约期内不得撤回收购要约相对,投资者却享有承诺撤回权,这不能不说是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所谓承诺撤回权,是指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这就给予了投资者很大的思考余地,甚至可以反悔,从而减轻了过早承诺的压力,以便作出最佳判断。
3、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股达到75%,上市公司将终止上市。因此,如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在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即便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一旦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依然可以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接受。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当事人可能愿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豁免”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还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相关法律知识: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发出时要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并且要约对于要约人有束缚,要约人要在要约规定的范围内做事情;
4、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当要约中存在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时,不得撤销要约。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
1、要约中已确定好承诺期限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法律可推定为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比较多样。例如,在要约中规定,“请按要求在10天内将花卉送至工地”、“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在要约中,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中推断出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这是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的一个有效的声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1、要约的撤回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进行,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是否可以撤回应看该要约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2、如果要约已经送达,撤销要约应在对方发出要约承诺通知之前进行,否则的话就无法撤销。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