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贯穿的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众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对收购者课以法律上的义务。
1、强制要约。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30%时,必须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规定,本身就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其立法目的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赋予目标公司股东知情权和选择权,以“用脚投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承诺撤回权。与收购人在要约期内不得撤回收购要约相对,投资者却享有承诺撤回权,这不能不说是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所谓承诺撤回权,是指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这就给予了投资者很大的思考余地,甚至可以反悔,从而减轻了过早承诺的压力,以便作出最佳判断。
3、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股达到75%,上市公司将终止上市。因此,如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在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即便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一旦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依然可以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