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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人看过2024-01-15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 133人看过2024-01-15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第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第五,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 138人看过2024-01-15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约,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发信主义和受信主义两种学说。前者主张要约于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即发生效力,而不管受要约人是否收到。后者主张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还有人主张了解主义即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并被其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采用受信主义。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依其要约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何谓合理期间,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

    (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

    (2)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

    (3)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

    在合同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

  • 134人看过2024-01-15

    承诺时效是指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122人看过2024-01-15
    反要约不是格式条款。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与格式条款不同。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
  • 135人看过2024-01-15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 129人看过2024-01-15

    (1)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 201人看过2024-01-15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 154人看过2024-01-15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 140人看过2024-01-15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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