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约,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发信主义和受信主义两种学说。前者主张要约于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即发生效力,而不管受要约人是否收到。后者主张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还有人主张了解主义即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并被其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采用受信主义。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依其要约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何谓合理期间,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
(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
(2)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
(3)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
在合同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