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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人看过2024-01-26
1、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
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以前我国的民法典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逃废债对债权部门来讲是一种经营风险,无法单靠加强管理来遏制。即使在国际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若想遏制逃废债大量发生,也主要依赖严苛的法律惩戒,诸如巨额惩罚性违约金、对商事资格的限制、企业及个人信用优劣等级的评价和公示等,而在目前我国就恰恰欠缺有效制约逃废债行为的法律机制。现存能够借用的所有法律防护手段,都停留在确认权利和弥补损失上,责任体系中没有任何对逃债人的惩戒机制。
2、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对于企业的改制过程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操作体系,各项制度约束尚不健全,对改制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尚未形成综合治理办法。目前企业改制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走“合法避债”道路,而不是在改制过程中“资产随着负债走”,债权部门的债权落实没有法律保障。一些企业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在改制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使有关维护和保护债权的政策、规定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达到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的目的,造成企业改制成功之日,正是债权部门债权悬空之时。也正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使得企业逃废债不是“最后的晚餐”而变成了“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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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6
1、并资甩债。
通过企业兼并,利用“挂贷免息,,政策,剥离金融债务。有的企业故意回避银行债务,巧立名目,只并权益,不并债务,兼并后,原企业不存在,新企业又抵赖旧帐,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少数企业利用困难企业优惠政策,剥离不良资产,积极参与兼并,故意逃避金融债务。
2、破产逃债。
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先破后立,转移资产,仅申报债权,只有破产法律裁定文书,不通知也。不召开债权人大会,任意扩大或缩小债权债务,低估资产,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通过企业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3、担保失效。
通过企业改制后,有些担保企业注销、趸更企业的名称,大量企业贷款担保丧失了权利,久而久知,担保时效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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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26
1、更名翻牌。
通过企业公司制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一些企业不惜以逃废金融债务和损害银企关系为代价,求得改制的顺利进行,利用企业公司及企业股份合作裁的改造,实行企业职工买断产权或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及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等形式,注册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
2、金蝉脱壳。
通过企业分立和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有些企业转移资产,悬空金融债务。如七台河市燃料公司将企业划分为若干个独立核算小企业。同时将原企业固定资产也转移到划分出的小企业中,资走债留。建立原企业约清算组织,一切债务由清算组织承担,造成原企业资不抵债,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3、一卖了之。
通过企业出售,大多数企业被外商和大集团及原企业负责人折价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如七台河矸石电厂、北岗矿和七台河洗煤厂三家企业被德利能源公司购买后,银行信贷挂帐达万元。如个别小企业在出售过程中,未经政府部门批准,采取低估价格、廉价转让,甚至对企业资产负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严重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利益,使金融债权被“合理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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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26
1、滥用法人登记制度。
有的企业负债累累,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抽出举办新的企业,把债务甩给“空壳”企业,俗称“脱壳经营”,有的公司多次变更名称,每一次变更就多出一个公司法人,当其中一个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即将财产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具体表现:
(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2)“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公司股东、董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贷款,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当债权人追偿时,又将责任推到公司。
2、公司与股东的混同
所谓公司与股东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不分,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
(1)财产混同。
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2)业务混同。
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剥夺了公司的利益机会;
(3)组织机构混同。
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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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26
1、更名翻牌。
通过企业公司制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一些企业不惜以逃废金融债务和损害银企关系为代价,求得改制的顺利进行,利用企业公司及企业股份合作裁的改造,实行企业职工买断产权或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及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等形式,注册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
2、金蝉脱壳。
通过企业分立和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有些企业转移资产,悬空金融债务。如七台河市燃料公司将企业划分为若干个独立核算小企业。同时将原企业固定资产也转移到划分出的小企业中,资走债留。建立原企业约清算组织,一切债务由清算组织承担,造成原企业资不抵债,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3、一卖了之。
通过企业出售,大多数企业被外商和大集团及原企业负责人折价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如七台河矸石电厂、北岗矿和七台河洗煤厂三家企业被德利能源公司购买后,银行信贷挂帐达万元。如个别小企业在出售过程中,未经政府部门批准,采取低估价格、廉价转让,甚至对企业资产负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严重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利益,使金融债权被“合理流失”。
4、并资甩债。
通过企业兼并,利用“挂贷免息,,政策,剥离金融债务。有的企业故意回避银行债务,巧立名目,只并权益,不并债务,兼并后,原企业不存在,新企业又抵赖旧帐,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少数企业利用困难企业优惠政策,剥离不良资产,积极参与兼并,故意逃避金融债务。
5、破产逃债。
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先破后立,转移资产,仅申报债权,只有破产法律裁定文书,不通知也。不召开债权人大会,任意扩大或缩小债权债务,低估资产,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通过企业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6、担保失效。
通过企业改制后,有些担保企业注销、趸更企业的名称,大量企业贷款担保丧失了权利,久而久之,担保时效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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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看过2024-01-26
1、公告执行法。
即对于具有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报纸、广播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为“赖账者”予以曝光,同时对其赖账金额等情况一并予以公告。
2、悬赏执行法。
对于金融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多头开户、隐匿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金融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采取有奖举报公开悬赏的方法,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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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26
1、更名翻牌。
通过企业公司制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一些企业不惜以逃废金融债务和损害银企关系为代价,求得改制的顺利进行,利用企业公司及企业股份合作裁的改造,实行企业职工买断产权或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及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等形式,注册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
2、金蝉脱壳。
通过企业分立和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有些企业转移资产,悬空金融债务。如七台河市燃料公司将企业划分为若干个独立核算小企业。同时将原企业固定资产也转移到划分出的小企业中,资走债留。建立原企业约清算组织,一切债务由清算组织承担,造成原企业资不抵债,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3、一卖了之。
通过企业出售,大多数企业被外商和大集团及原企业负责人折价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如七台河矸石电厂、北岗矿和七台河洗煤厂三家企业被德利能源公司购买后,银行信贷挂帐达万元。如个别小企业在出售过程中,未经政府部门批准,采取低估价格、廉价转让,甚至对企业资产负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严重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利益,使金融债权被“合理流失”。
4、并资甩债。
通过企业兼并,利用“挂贷免息,,政策,剥离金融债务。有的企业故意回避银行债务,巧立名目,只并权益,不并债务,兼并后,原企业不存在,新企业又抵赖旧帐,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少数企业利用困难企业优惠政策,剥离不良资产,积极参与兼并,故意逃避金融债务。
5、破产逃债。
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先破后立,转移资产,仅申报债权,只有破产法律裁定文书,不通知也。不召开债权人大会,任意扩大或缩小债权债务,低估资产,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通过企业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6、担保失效。
通过企业改制后,有些担保企业注销、趸更企业的名称,大量企业贷款担保丧失了权利,久而久之,担保时效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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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26
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这有两种情况:
一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
二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这类企业法人俗称“皮包公司”,其开办者打着合法旗号(独立法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地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这类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生概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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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人看过2024-01-26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依据在于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否则抵销就缺乏依据。
2、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
如果双方债务均没有到期或者只有一方的债务到期,则不会发生法定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一致,如都是支付金钱,都是交付同样的标的物。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时,不能进行法定抵销。
下列情况不得抵销: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如支付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等是不能抵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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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人看过2024-01-26
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特点:
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
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
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
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