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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人看过2024-01-26
    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各利益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游戏规则。如果游戏规则本身对参与者的任何一方有明显不公正的偏袒,那么这个规则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和维护正义的作用。当前,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企业改制与破产的法律制度,强化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重要地位;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纳入刑法范畴去调整。
    据了解,针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不断恶性蔓延的现象,人民银行除了成立金融监察局,以加强对金融系统犯罪的遏制力度之外,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其中之一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拟订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同时还建议国务院尽快审议通过《企业改制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条例》。
    2、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的成熟标志是信用经济时代的到来,它需要有完备的社会信用制度作为保障,需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欠债不还者之所以逍遥,是因为诚实守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维系信用的不能仅仅再是“三省吾身”。在正常运作的社会信用体制内,失信者是没有发言权的。
    因此,国家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的法律制度,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整个社会应当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讲,越重视信用,未来的机会就会越多,企业才会踏上高速发展的轨道。企业的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信用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财富;同样,信用也是一种社会财富,也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当无形的信用变成一种资本,有形的社会信用制度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时,市场经济会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的信用经济时代就会到来。
  • 151人看过2024-01-26
    1、在破产申请方面,尽管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缺乏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债权人很难真正实现这一权利。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盈亏状况一般处于保密状况,是否严重亏损,债权人一般不得而知,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而等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已是债务人财产所剩无几,或已被转移殆尽时,债权人的损失已难以挽回。
    2、担保权益难以保障。担保权益难于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文件对职工安置费和担保权益实现的清偿顺位的规定。1996年国务院492号文件规定:已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可以用于支付企业职工下岗安置费。而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是他们唯一可以实现权益。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在支付了职工安置费后往往所剩无几。因此,这一规定常常使有担保的债权人沦为事实上的无担保债权人。
    二是大量担保权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债务人所在地法院也倾向于认定担保权无效。同时,仍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法院也不愿执行担保权益。
    3、在财产清算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清算组成员中没有债权人代表,而且清算工作与清算组成员所在部门利益没什么联系,因而许多成员对债权人的利益并不关心。甚至一些清算组成员(如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企业、部门、地方利益考虑甚多,在清理、估价、财产处理等方面难以公平、公正,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 132人看过2024-01-26
    1、改制程序不规范。
    避开金融机构,先私下制定改制方案后再通知银行,债权银行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改制单位则不经金融部门同意擅自处置金融债务。
    2、改制方案对金融单位有失公平。
    国家经贸委、国资局、人总行三家联合下文规定的改制中银行债务“新组建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比例划分,分担清偿老企业贷款责任”等政策落实走样。有的采取“母子脱离”、“金蝉脱壳”等方式由老企业负担债务,实行空步转民。
    3、资产处置不合法。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不能落实。各地企业改制对银行债务处置,基本采取的形式是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先扣除职工住房、离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和买断职工工龄之外的资产拍卖后,以现金还贷款以资抵债;对资不抵债或负债率高的企业,由政府统筹协调实行债务置换或债务捆绑暂挂待处。
  • 147人看过2024-01-26
    政企不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出钱安置职工,而地方政府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的压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这一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我国有着较长期的政企不分的历史,政企不分使现行破产法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破产程序中设置了一些不应有的政府职权,企业破产变相为地道的政府行为,法院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因为企业破产涉及到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企业破产从立案到清算终结,从实体处理到程序进行,基本上取决于政府,法院没有完整主动的审判权。在我国大量的国有企业破产的决定实际上是企业与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与权衡的结果。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中也要受到行政性因素的影响,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法院对行政文件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我国被列入“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计划的111个城市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适用国务院文件的特别规定。当前在我国,有的地方政府简单地将破产当作解决债务问题的主要手段,一哄而上搞破产。有的地方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好地方经济的经验来推广。在企业破产时,将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安置费等列入第一顺序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被悬空。这样做,最终不是破债务人的产,而是破债权人的产,破银行的产,损害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
  • 146人看过2024-01-26
    1、加强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制定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收贷的效果。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一方面,要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中加强信用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信用意识,促使企业自觉地讲求诚信;
    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3、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金融机构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对维护债权的理解和支持,正确处理好银行与企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促使政府部门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改革步伐,通过改革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企业逃废债务问题,支持和配合金融机构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
  • 123人看过2024-01-26
    1、信用体系不健全。
    首先,一些借款人的信用观念十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信用经济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内某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这必然导致一些企业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出现赖账、逃债等不良现象,长期逃废债务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制裁,助长了借款人的投机意识;其次是借款人还不上,银行帮不上,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借款人债务过重,经营困难;另一方面,银行对拖欠债务的借款人不敢再提供信贷支持,难以帮助借款人减轻负担,二者形成矛盾。
    2、规范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如:在近几年来的企业改制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和不完善,造成对企业改制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3、商业银行维权不力。
    一是内控机制不完善,在贷前审查、贷款合同签订、贷后跟踪监督等环节存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执行、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有些抵押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切合实际,造成抵押无效或抵押难以实现;三是在追缴逾期贷款时,不能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债权;四是在参与借款企业的改制中没有很好地将债务落实到改制后的企业中,使债务悬空。
    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部门领导在处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时,片面地认为银行是国家的,甚至鼓励企业采取“假破产”等各种手段来逃废债务。有的还公开干预法院独立审判,致使企业大肆逃废银行债务
  • 133人看过2024-01-26
    1、抽逃。
    一些企业在成立时采取虚报注册资金,骗取法人资格和银行贷款。注册成立后即抽逃注册资金,使企业空壳经营,根本无力偿还金融债务。
    2、转移。
    如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将其资产或以“投资”、“抵债”等名义转移,或以分立形式将其有效资产划割到分立企业,即以所谓“剥离资产”的手段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
    3、隐匿。
    即企业在银行主张债权过程中,或以经营亏损,或以自然损耗为名义,或以低价变卖资产,或以隐藏实物的手段,扩大资产损失,以虚亏隐匿资产。
    4、改制。
    一些企业在改制中,利用租赁、合资、重组等改制方式,剥离出优质资产,留下烂摊子承担债务,致使银行债权无从实现,以达到逃废和悬空金融机构债务的目的。
    5、破产。
    这也是一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常用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这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 126人看过2024-01-26
    1、界定金融企业各类产权边界,以不改变国有主导性质为前提,引入股份概念,初步实现其产权的可交易转变。
    具体的吸收非国有股份的办法可采取先清产核资,界定现有国家信贷资产的产权边界,由国家委托有权经营机构(如商业银行总行)控股经营,新吸收的股份可以以盈利性社会公益机构、基金组织为主,参与经营。
    2、以金融市场化为本质,加快金融企业各经营要素的全面市场化,彻底改变现行资金供给制为资金借贷制。
    3、以集约经营为根本方式,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步伐,配合企业改革,建立相应的、科学的、符合效率原则的金融企业组织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原取消贷款限额管理以后,各商业银行更应在用好自主权的基础上,把好效益关,实现信贷资产保全与增值。
  • 142人看过2024-01-26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
    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及建立信用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关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加信用过程的共同知识而减少私人信息或隐蔽信息,并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检查,并建立社会检举制度(吴联生,2001),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条件和外部环境。
    2、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再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目前,上海已在2001年7月份率先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大连、广州两市也宣布在本地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其次,要健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银行融资范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从信用保障的角度弥补信用能力及信用意识的缺陷。目前,国家对建立社会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政策规范和引导,有些地方也初步尝试性地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力量过小且不完善,尚未发挥实质性作用。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应以社会化、规模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担保体系中进行政策性担保,担保基金为国家财政划拨为主,民间资本加入及担保费收入为辅、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政策。当担保力量日益壮大后,政策性基金可以实行股份化退出,实现担保体系社会化。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制度。
  • 164人看过2024-01-26
    1、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
    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以前我国的民法典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逃废债对债权部门来讲是一种经营风险,无法单靠加强管理来遏制。即使在国际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若想遏制逃废债大量发生,也主要依赖严苛的法律惩戒,诸如巨额惩罚性违约金、对商事资格的限制、企业及个人信用优劣等级的评价和公示等,而在目前我国就恰恰欠缺有效制约逃废债行为的法律机制。现存能够借用的所有法律防护手段,都停留在确认权利和弥补损失上,责任体系中没有任何对逃债人的惩戒机制。
    2、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对于企业的改制过程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操作体系,各项制度约束尚不健全,对改制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尚未形成综合治理办法。目前企业改制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走“合法避债”道路,而不是在改制过程中“资产随着负债走”,债权部门的债权落实没有法律保障。一些企业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在改制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使有关维护和保护债权的政策、规定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达到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的目的,造成企业改制成功之日,正是债权部门债权悬空之时。也正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使得企业逃废债不是“最后的晚餐”而变成了“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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