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改制程序不规范。
避开金融机构,先私下制定改制方案后再通知银行,债权银行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改制单位则不经金融部门同意擅自处置金融债务。
2、改制方案对金融单位有失公平。
国家经贸委、国资局、人总行三家联合下文规定的改制中银行债务“新组建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比例划分,分担清偿老企业贷款责任”等政策落实走样。有的采取“母子脱离”、“金蝉脱壳”等方式由老企业负担债务,实行空步转民。
3、资产处置不合法。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不能落实。各地企业改制对银行债务处置,基本采取的形式是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先扣除职工住房、离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和买断职工工龄之外的资产拍卖后,以现金还贷款以资抵债;对资不抵债或负债率高的企业,由政府统筹协调实行债务置换或债务捆绑暂挂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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