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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法人人格逃债种类有哪些

2024-01-2615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滥用法人登记制度。
有的企业负债累累,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抽出举办新的企业,把债务甩给“空壳”企业,俗称“脱壳经营”,有的公司多次变更名称,每一次变更就多出一个公司法人,当其中一个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即将财产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具体表现:
(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2)“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公司股东、董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贷款,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当债权人追偿时,又将责任推到公司。
2、公司与股东的混同
所谓公司与股东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不分,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
(1)财产混同。
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2)业务混同。
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剥夺了公司的利益机会;
(3)组织机构混同。
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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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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