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有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把广告要约从一般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中分离出来,不仅是合同制度的突破,也是广告制度的突破。
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如下:
(1)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
(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一)要约依法被撤销;
(二)要约被拒绝;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判断要约合同成立的依据是:要约人是否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要约人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作出了承诺的,合同并不会立即成立,要等到承诺生效后,合同才会成立的。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