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约的条件,广告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构成要约: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不可以。
法律承诺后要约人一般不可以变更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自依法成立后生效。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变更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进行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具体即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要约,承诺人是难以作出承诺的。即使有了承诺,也会因为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造成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性质不同,其主要条款亦不相同。究竟哪些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具体予以判断。
2、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受要约人就难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就会无法承诺或难以与要约人达成一致。故可见,四方面相辅相成才构成了一个有效要约的四个必备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在第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无疑,这一变化也反映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广告与宣传材料的内容究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内容的,从确定性角度的一种灵活变通。
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期限的,买卖双方可随时要求履行交货义务,但是可以给供货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合理的时间满了之日起,对方仍然没有交货的,就视为逾期交货。
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标准: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逾期交货视为违约,可主张赔偿。
没有签买卖合同,不用交中介费。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第647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未签买卖合同可不可以拒收货物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的,可以拒收货物。双方当事人未以口头、书面等形式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一方擅自派送货物的,另一方当然可以拒收。
2、双方只是未签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口头买卖合同、或电子合同等其它形式合同的,不可以拒收货物。如果对方拒收货物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3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