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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28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而卖方具有按时交货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按时交货的,即构成违约,买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147人看过2024-01-28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二者区别: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 122人看过2024-01-28

    应该。

    双倍工资赔偿计算时间从企业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后至一年期限之间,即最长可以计算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33人看过2024-01-28

    买卖合同审查要注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 127人看过2024-01-28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164人看过2024-01-28

    员工被公司调岗的情况有: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调整岗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 118人看过2024-01-28

    1、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核实订立合同的主体有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了解查实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商业信誉等情况。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做尽职调查。

    2、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意向、是否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3、合同主体对标的物是否有处分的权利

    4、核实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要核实对方是否具有代理资格和代理的权限。

    5、是否是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6、合同内容是否完善;

    7、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8、是否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等进行必要的了解与分析,尽可能降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风险。

    9、对格式条款的充分了解

    10、出卖人是否就同一标的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将无法向部分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对于此种情况,买受人应当慎重。

  • 154人看过2024-01-28

    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即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完毕。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约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将购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3、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银行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4、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 137人看过2024-01-28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 130人看过2024-01-28

    (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故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诸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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