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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28

    要约撤回后,要约就会失效,要约失效合同不会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 138人看过2024-01-28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 129人看过2024-01-28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不单独约定产假的相关内容,产假在我国其他法律是有约定的,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就行。
  • 149人看过2024-01-28

    对要约邀请的回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属于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184人看过2024-01-28

    (一)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四)要约是法律用语,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邀约则多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的约会,属于生活用语。而要约邀请是要约之前的要约,希望对方能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131人看过2024-01-28

    房地产广告不是要约,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117人看过2024-01-28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视直销广告如果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广告发布商要承担要约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213人看过2024-01-28

    投标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

  • 157人看过2024-01-28

    要约邀请是可以撤销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并且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生效。

    但以下的要约邀请是不能撤销的: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129人看过2024-01-28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这是因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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