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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时如果股东资格丧失的,就不再是股东,起诉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依据《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7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有时效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和其他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一样,都是三年。三年的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依据《民法典》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26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1、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执行董事不履行起诉义务。
    依据《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0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公司,替公司起诉维护利益。
    依据《公司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2人看过2024-01-30
    在公司的利益被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果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依据《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7人看过2024-01-30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要求的股东持股一般在1%以上但是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条件就是需持股达到180天以上才可以。
  • 286人看过2024-01-30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如下: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 136人看过2024-01-30
    小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统一决定提起诉讼;
    2、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
    3、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条件。
    依据《公司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40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由公司或被告交纳。
    当然为了防止恶意的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权利,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视具体情况,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股东为公司或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一旦原告股东败诉,则公司或被告为参加该诉讼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从原告提供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赔偿。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 133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公股东不是必须需要特股百分之十。
    股东代表诉公要求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特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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