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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人看过2024-01-01

    1、是不允许的

    2、公司无权强制回购股权。不管是“员工股东”,还是依法花钱认购取得股权的股东,股权都是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其合法的权益。况且公司法已经明文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即使存在例外情形,也明确规定,是股东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主动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因此,公司通过公司决议等方式强行回购股东股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追回股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3、通常情况下,公司在给予员工、高管股权奖励时,都会约定离职时必须退股。因此,一旦员工离职而又没有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决议强制回购员工的股权。因为该强制退股行为,是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事先约定离职退股事宜的,员工离职,公司无权强制回购股权,否则员工同样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 133人看过2024-01-01

    可以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01

    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215人看过2024-01-01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 195人看过2024-01-01

    1、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43人看过2024-01-01

    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责任是:

    1、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对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规范出资。具体而言,公司可以要求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补足出资以及返还出资均可同时主张利息损失。

    2、向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规范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条款等规定,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

    3、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230人看过2024-01-01

    1、小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表决处理,符合条件就是可以转让的。

    2、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45人看过2024-01-01

    1、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26人看过2024-01-01

    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 151人看过2024-01-01

    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主要区别:

    股权转让是单体行为,并不能一定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兼并收购购是一个整体行为,要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收购是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收购公司股权,而股权转让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原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就是后者的税要略高于前者。股权收购是个程序说法,收购的形式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办理的程序基本差不多,税收方面也是基本相同的,股权收购要注意对被收购方的债务及其他股东履行优先权做事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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