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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30

    隐名股东的认定:

    1、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公司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34人看过2024-01-30

    隐名股东转显名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隐名股东转显名股东过程中签订的协议无效的情形是协议的内容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是受到了欺诈或胁迫才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才签订相关协议的这些合同都不受保护。

  • 149人看过2024-01-29

    1、如果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可以起诉原股东追问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35人看过2024-01-29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134人看过2024-01-2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由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174人看过2024-01-29

    1、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2、《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28人看过2024-01-29
    如果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可以起诉原股东追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41人看过2024-01-29

    1、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清算不能向股东追责。如果有虚假、抽逃出资情形的,可以向股东追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66人看过2024-01-29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出资不实和出资不足。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 132人看过2024-01-29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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