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处理方法: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规避方式如下: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主要体现为一种意定的合同关系。而这种合同关系,通常是隐名股东有意为之,该约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该约定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在实践中,仅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亦屡见不鲜。此即为隐名股东法律风险之一,因为在该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书面合同以供核实,隐名股东若想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委托持股的关系非常困难。另外,在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这种关系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是"委托持股合同关系",有的则认为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还有的称之为"股权代持关系",不同的定性在法院审理中存在差别。所以,实践中一是要注重签订合同,二是要注重明确合同的性质。
挂名股东要对外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查标准确立如下:
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对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首先应当区分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然后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在诉讼涉及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在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注重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是否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
法律对于隐名股东利益的维护:
一、若正打算成为一家公司的隐名股东。
(一)、隐名股东可与显名股东签订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且享受投资权益,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上进行记载。一旦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投资权益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可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以合同的约定主张享受投资权益。
(二)、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隐名股东可采取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受让人不是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上述股权权利,隐名股东可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股权处分行为无效。
(三)、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即显名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隐名股东损失的,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若已经成为一家公司的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可通过在诉讼中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是确认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其不愿确认股东资格时候应争取投资权益。
一、认定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即股东实际出资,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形式要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公司内部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公司外部的文件包括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等。
二、确认股东资格,不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为条件;
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股东变更行为是否生效的要件,只是未经登记的股东变更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需要清楚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取得股东资格,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