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隐名股东具有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2、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3、存在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