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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市场细分是企业战略的基石之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细分的目的并不唯一,并且需要企业根据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构建。一般来说,需要做市场细分的企业往往已经度过了艰难的初期,发展速度快,但预见到未来增速会下滑,或者干脆是一家比较成熟的公司,面临激烈竞争的局面。因此,市场细分的目的可以是精细化市场定位,从而帮助企业提升开发和营销效率;也可以是通过细分找到市场机会,重新点燃增长引擎,还可以是通过细分,发现竞争对手的薄弱环节,重点突破。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

      2、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14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股权投资基金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 100人看过2024-01-1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签订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等等。

    (二)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股权转让中,各方应注意以下限制:

    1、人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导致股东超出200人的,应当由证监会申请核准。

    2、主体资格:股权受让方不得存在如法律禁止参与经营活动等禁止性情形,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

    3、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禁售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转让方交付股权,接受价款;受让方支付价款,接受股权。也可能因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受让方享有交付股权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收取价款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应以公司向其发放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依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变更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

    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

    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因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支持受让方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的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

    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没有权属的支持,则缺乏其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没有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根。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也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对于员工而言,应当区分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股权激励和创始股东进行的股权激励。虽然公司名义进行的股权激励实际买单者也是创始股东或者大股东,但是,对于被激励对象而言,前者可以凭激励股权向公司主张权利,包括每年的分红;后者由于是创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员工可能并未获得股东身份,仅有分红的权利,但向公司主张分红的前提是股东身份。因此,员工只能向创始股东要求分红,无权向公司主张分红。
    2.员工即便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要求将公司纳入到股权激励协议中来,与创始股东一起签订三方协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三方协议的形式确认公司对该股权激励协议的认可,员工将来可以凭此向公司行使分红权。
    3.对于公司而言,应当在章程中明文规定,涉及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股权激励,不能仅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创始股东个人同意,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股东会会议投票通过方可实施。若创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未经该程序,则一切后果由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5、激励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计划、达到发展目标才是目的。所以股权激励制度和实施方法一定要结合公司的目标达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订和兑现。
    离开了这一条,再好的激励手段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6、由于人并非机器,其能力水平或者绩效成绩是随着环境等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势必会营造出不同的环境,因而员工的绩效表现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该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制定出不合格及出现问题时的标准,以便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从而淘汰不合格的股权享受人员。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人持股比例可以自行决定。这个没有一个绝对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而是由股东依照章程规定委任的某一个代表公司的人,法人不一定是持股的人。法人代表可以占任意股份,也可以外聘不占股。投资公司法人不一定要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股东。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的流程:
    1、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企业法人变更预约;
    2、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5、在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17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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