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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务员有广泛的社会资源,部分公务员也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需求,中小企业自然欢迎这样的股东加入。

    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公务员法》而无效。作为隐名股东的公务员可享受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的分红等权利,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会将其登记为显名股东。如公务员隐瞒身份骗取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取消登记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在民事层面,公务员投资入股行为合法有效;但在行政层面,公务员的投资行为极有可能遭受撤职等行政处罚。不建议公务员投资入股,从事营利性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结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从而可能进一步影响到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甚至威胁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2.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应当注意事项如下:

    1、通过聘请律师调查公司的工商档案,准确掌握公司的账面信息;

    2、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财务状况;

    3、聘请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4、聘请律师参与谈判;

    5、聘请律师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6、办理公司交接手续;

    8、更换印鉴,银行账户,钥匙,保安。

  • 100人看过2024-01-17

    经贷款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在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贷款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对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原因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质押后的有关权利认定,以及双方的义务要明确进行说明,如果存在一方违法规定的那么就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手续简单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而土地使用权或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却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及建设手续的更名等手续,不仅合同内容复杂,而且手续复杂;

    二、费用节省。建设工程项目转让与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相比,前者需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及大笔的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有一笔交易手续费,显然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方式可以降低开发成本;

    三、开发快捷。由于项目公司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投资者即可马上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对于境外投资者及境内非房地产企业投资者而言,可以以原项目公司的名义继续运作,而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未缴付资本的空股股权并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现象。而在实收资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应无空股股权之说,但实践中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引发的空股股权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空股股权事实亦引发了各类纠纷,如空股股东的出资责任纠纷、空股股东股权行使纠纷、以及空股股权转让纠纷等。仅就空股股权转让纠纷而言,

    本文以为,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

    依照普遍的惯例,空股股权转让人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即免除其应尽的出资责任,其与受让人皆应连带地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类似的规定表明,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17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第三,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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