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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同时,为防止当事人单纯地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正当地追求法律保护以外的其他意义,司法实践中一直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为审理案件所必需,严格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

    这里我想特别强调说明,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过“以注册、使用的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诉讼”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而在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只要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即可以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利可以获得保护和救济,无需再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条件。由于域名的申请、注册较为容易,如以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此类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人“自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认定驰名商标,达到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鉴于此,继续沿用域名司法解释的做法,在此类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既无必要,又易于被滥用。

  • 180人看过2024-01-02

    1.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2.有利于企业开拓和占领市场,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是商品,服务或者企业的商誉的标志,消费者往往会认牌购货,声誉好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产生信赖,刺激其再次购买,当商标在消费者的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后,自然就获得了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因此,企业通过经营商标,树立良好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可以更好的开拓市场,实现利润的大化。

    3.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商标数量多少,品牌知名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名牌产品的发展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尤其是一个地区的着名产业,更应该重视商标保护,积极创立品牌,提高竞争力,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4.有利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搭便车现象,维护企业利益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中重要的竞争手段,做好商标的保护工作,可以防止类似恶意抢注商标,或者混淆商标,搭便车,影响企业的声誉,损害企业的良好形象,侵害企业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代理机构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注册材料,由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三)商标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查公告;

    (四)三个月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直以来,我国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在具体执法案件办理中,采用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我国各地市场监管和工商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大对商标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查办力度,一批涉及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的商标执法典型案件涌现出来,不少地方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人的罚款金额创下该部门历年来的最高;有的部门还查处了一批跨及全国多个地区、涉及线上线下且法律问题错综复杂的商标侵权行为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总量的持续增长,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让越来越多的国外品牌和商标权人对我国商标监管执法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行政途径作为处理纠纷的优先选择。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企业要把商标权保护列为品牌战略,尽快审查商标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商标是否到了续展期。

    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需要尽快申请国际注册。

    (二)注意积累企业商标的基础资料,评估出商标的价值。

    商标的价值和知名度与企业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有密切的关系。此外,广告宣传也是商标知名度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产品销售、广告合同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都是验证一个品牌知名程度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在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及可能进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尽早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并为申报驰名商标作准备。

    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商标越知名,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受保护的力度越大。

    (四)对商标侵权行为要尽早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如果某一侵权行为不及时消除,侵权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可能成为与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这对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麻烦。如果对已经存在的侵权行为不尽快消除,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侵权人效仿。

    (五)要及时的申请注册商标,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际商标的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02

    1.主动模式:依职权保护程序,是海关主动启动制止和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执法程序。

    (1)知识产权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中止放行货物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后,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

    (3)扣留涉嫌侵权货物

    海关接受权利人申请担保后,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扣留后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认定。

    2.被动模式:依申请保护程序。是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海关执法程序。此模式适用于在总署备案和未在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 100人看过2024-01-02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

    2.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海关备案

    (一)海关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海关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中止放行。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在海关主动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权利人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二、信息提供

    要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海关,向海关提供情报,提供自己对侵权货物流向、生产集散地、生产销售网络等的分析资料,以及提供假冒、侵权货物的特征、价格等最新信息,协助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三、时限把握

    (一)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是不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的,而只是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其实质是暂时性的强制扣留措施,等待人民法院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如果海关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将予以协助,如果没有收到的,将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二)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对于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海关在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货物将由法院予以保全;未收到通知书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四、管辖范围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管辖范围的问题,超出进出口环节,则不属于海关的行政保护范围,海关应企业要求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只能在其监管过程中。

  • 100人看过2024-01-02

    (1)知识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希望在进出境环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境外市场不被假冒等侵权货物冲击,增加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掌握,可以有效利用这一法律武器。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可以避免进出口货物侵权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在部分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时,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

    (3)外贸代理企业

    目前由于外贸体制的原因,外贸代理情况较为普遍,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更加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识和常识,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是海关代理的相对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境外客户加工生产各种产品的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一定要增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接受境外订单时不妨多考虑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从海关执法实践看,查处的出口侵权货物案件中,有不少是国内的加工企业按照国外客户的指定品牌要求而生产侵权产品的,在这种贸易中,境内企业只能得到数额较小的加工费用,一旦被海关查扣后,面临的将是被没收全部货物,血本无归。

    (5)知识产权专业代理人和专业报关人企业

    对于知识产权专业代理人和专业报关人企业而言,了解海关保护的相关程序和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等信息,对于扩展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咨询和服务也是有所帮助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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