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备案
(一)海关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海关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中止放行。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在海关主动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权利人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二、信息提供
要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海关,向海关提供情报,提供自己对侵权货物流向、生产集散地、生产销售网络等的分析资料,以及提供假冒、侵权货物的特征、价格等最新信息,协助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三、时限把握
(一)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是不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的,而只是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其实质是暂时性的强制扣留措施,等待人民法院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如果海关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将予以协助,如果没有收到的,将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二)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对于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海关在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货物将由法院予以保全;未收到通知书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四、管辖范围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管辖范围的问题,超出进出口环节,则不属于海关的行政保护范围,海关应企业要求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只能在其监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