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商标在国际分类中属于第30类。第30类-方便食品3008组: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谷类制品,谷粉,豆类粗粉,玉米粉,玉米面,大麦粗粉,面粉,蛋糕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完成日期早于商标注册日期。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