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