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剃须刀商标注册是属于商标第08类的【0806】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8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
(2)刀、叉和勺餐具;
(3)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
(4)剃刀。
3.《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按照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划分,域名权不属于商标权,不属于版权等,只能划为“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广泛,主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等。域名权,并没有出现在列举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名单中。域名权,虽然没有纳入列举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但是域名属于知识产权是无疑的。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领域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能否纳入域名权、数据库特别权、基因技术等等,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1.音箱商标注册是属于商标第09类的【0908】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9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
(2)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
(3)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
(4)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
(5)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
(6)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7)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
(8)计算机软件;
(9)灭火器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域名相似是有可能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1.电子书商标注册是属于商标第09类的【0901】群组。
2.根据尼斯分类表第09类商标明细主要为:
(1)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
(2)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
(3)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
(4)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
(5)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
(6)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
(7)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
(8)计算机软件;
(9)灭火器械。
25类商标包含:
【2501】衣物
【2502】婴儿纺织用品
【2503】特种运动服装
【2504】不透水服装
【2505】戏装
【#2506】特殊用鞋
【2507】鞋
【2508】帽
【2509】袜
【2510】手套(不包括特种手套)
【2511】领带,围巾,披巾,面纱
【2512】腰带,服装带
【2513】单一商品
(一)23类商标包含:
【2301】纺织用纱、丝
【2302】线
【2303】毛线
(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