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高度相似如何界定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判断作品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雷同或高度相似,需要先后从以下两个步骤展开:
第一,原告当事人提出的被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如果被诉内容乃抽象的思想,则不属于作品范畴,亦无需比对是否构成雷同或相似;
第二,雷同或高度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仅为一般事实或信息,也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高度相似。
知识产权高度相似产品如何界定
认定高度相似商品有一个标准,但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范围,还得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是类似商品。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知识产权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商标,一个是专利,一个是版权。对于不同的申请领域来讲,会有不同的申请条件。
(一)知识产权商标申请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
2、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3份,公司介绍信,商标标准图案15份。
(二)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条件:
1、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3、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三)知识产权版权申请条件:
1、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2、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3、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怎么处理
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在最终的判决中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轻易认为其诉讼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专利恶意诉讼从权利的行使角度来说是对专利权的滥用,因此专利法往往也是规制专利恶意诉讼重要的制度资源。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规定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对于判决、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对于判决、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亦针对恶意诉讼专利权人规定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
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一、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二、特殊标志的申请人。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办理特殊标志的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
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
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
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稿1张;
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
9、交纳规费。
四、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六、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核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确定原告资格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解决方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
1、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2、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3、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4、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类似产品如何界定
认定类似商品有一个标准,但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范围,还得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是类似商品。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①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记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⑦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确认的关键在于以《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即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出资条件的知识产权方可资本化用作出资,反之,应禁止出资。比如,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由于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这些知识产权形态的财产权是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向企业投资的。
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