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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人看过2024-01-05
    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如下: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 141人看过2024-01-05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再发行股份的行为。
  • 153人看过2024-01-05

    1.侵犯了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

    2.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是以损失范围为准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3.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4.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被侵害时,没有象有形财产权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因而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没有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这是片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赔偿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获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这不能不说是与忽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

  • 131人看过2024-01-05

    需要。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

    《公司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 150人看过2024-01-05

    (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四)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五)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

    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六)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 129人看过2024-01-05

    不是只限于发起人

    知识产权出资不是只限于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该非货币出资必须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未禁止作为出资。并未特别限制出资人的身份必须为发起人。

  • 148人看过2024-01-05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在坚持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对四要件作出适应性的解释。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该满足的条件可归纳为三个:

    一是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

    二是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

    其中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根据,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也即没有任何一个理性的诉讼当事人会认为该诉讼有成功的机会。另外,关于恶意的认定应仅限于明知的故意。可以从三个方面推断行为人的“明知”状态:

    一是行为人的背景,包括行为人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时间及技术职务,在该领域的地位等;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或者为公开技术伪造保密协议,以起诉打击对方;

    三是其他因素。如行为人在诉讼外向人表明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将明知没有新颖性的技术申报专利,并告他人侵权。

  • 148人看过2024-01-05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

    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利数据库、中国科*期刊数据库、中外标*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

    企业与他人谈判合作事宜时,如果涉及到有关商业秘密,无论将来是否合作,都应该要求谈判各方对于涉密信息进行保密。

  • 228人看过2024-01-05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 169人看过2024-01-05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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