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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30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不法经营者假冒或仿冒的重点对象,因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2、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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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30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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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30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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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30
现在世界各国对通过认定的驰名商标,大多采取特殊保护的形式,其表现大致有以下几种: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按使用原则予以法律保护。保护的方式又包括了先使用权的保护和不予注册两种方式。
(2)赋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注册的“专属申请权”
(3)赋予驰名商标权人享有特别限期的排他权。
(4)赋予注册的驰名商标权人在与他人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享有继续使用权。
(5)放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计上的显著性条件的要求。
(6)扩大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做法有赋予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远超出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企业名称上;以注册防护商标的方法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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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30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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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30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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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人看过2024-01-30
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的影响因素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资源类的:资源类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属性差异,二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差异。企业的知识产权质量越高、法律状况明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越低。
2.经营类的:包含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财务报表是否完备、从事的行业、高管人员的素质。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还款的直接来源——企业,其业务经营的状况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贷款是否能够归还。
3.利益类的:包含共同利益、分配不公平。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而言,其目标是使融资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或是竞争力的最大提升,但是对于不同的运作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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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人看过2024-01-30
书籍侵权行为有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或者同意,私自发表他人作品,或者是将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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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人看过2024-01-29
(一)一般限制:
1、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2、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3、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二)特殊限制: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使用。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中如何掌握呢。
1、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的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2、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以及商标权的私有性质,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
3、对于由于商标注册人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商标权进行移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值得鼓励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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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9
1、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2、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3、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4、对抗恶意抢注;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