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5、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6、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一个企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权的,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如下: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该商标如果不牵涉到债务纠纷,是可以转让的。如果该商标已经存在债务纠纷,在债务纠纷没有理顺前,不好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官方的费用是300元,如果是过个著作权人同时申请一个软件著作权,需要副本的话,每个副本50元。
是一次性的费用,不需要每年交费,可以自己办理或者找代理公司办理,自己办理的话付上面的官费就可以了,找代理公司办理的话,需要再交一些代理费给代理公司。
俗称版税。是指使用某项电视节目或有关著作应付给权利所有人的一种费用。
可以。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只要该眼镜符合专利申请的相关条件,就是可以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的事项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一般是对专利权进行的审查。是指审查是对专利权的提交文件,以及分辨申请专利权的类别,或者是申请专利的实用性以及新颖性进行审核。
由于复审程序本身是申请人因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可见其首要属性应当定位于“提供救济”;同时,复审程序还承担着“通过必要的延续审批来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和审查效能,以实现申请人和社会公众间利益平衡”的责任,因此适宜将“延续审批”的属性看作是对于首要属性的必要补充。由上述分析可知,正是基于“延续审批”属性的要求,复审程序中合议组才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也正是综合考虑了依职权审查对于复审当事人、社会公众、复审行政效率、专利审查质量以及在先审级等方面的影响,合议组才会选择最优的平衡点,决定是否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
一般来说,在确定是否有必要引入依职权审查行为时,需要结合复审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就复审当事人而言,上述依职权审查行为的引入是否出于从实质上解决在先审级与复审请求人之间争议的需要,是否超出了复审请求人对依职权审查的合理预期程度;
(2)就复审行政效率而言,是否出于避免不合理延长审批周期的要求;
(3)就专利审查质量而言,是否属于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得到的结论,同时还要通过分析专利申请对所属领域做出的贡献及其授权前景,判断进一步充分审查的合理性;
(4)就在先审级和社会公众而言,由此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否会对在先审级和社会公众产生指引效应。在此基础上,合理适当地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就可以在提高行政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同时,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与在先审级之间的争议点,减少案件在前后审级之间的程序震荡,实现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目的。
具体就“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而言,这类缺陷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相近似或密切相关,在解决驳回决定所引发的争议的基础上,引入这些性质相同的缺陷进行审查,既有利于提高审查效能,也有利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同类问题一并作出修改与回应,免受程序振荡和延长的负面影响,同时不会给合议组增加额外的工作量,值得提倡和推广。
依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如果是独占许可的,是不能转让商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禁止地名继续有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是指该地名由于历史原因取得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被公众接受,具备了第二含义的商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创作品被他人抄袭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创人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抄袭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