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5、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领证人应携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及领证人本人的身份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对该质押申请不予登记。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以补正,并将原申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如下:
1、全面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根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权属纠纷,包括专利权权属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有: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还有关于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2.专利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占绝大多数,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3,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即因为专利许可或者专利转让的合同订立或履行产生的纠纷,其本质是一个合同纠纷。
外国商标被中国抢注,方法有:
1.被抢注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可以向商标局同时提出异议并申请注册;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抢先申请,以便异议成功后,商标能够顺利注册。
2.如商标已被抢注,可在注册后五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3.被抢注的商标若长期不使用,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4.如多次维权不成功,可向对方咨询购买或注册新商标(注意:新商标与原商标不能近似)。
商标异议抢注不可能100%成功,主要看品牌的知名度,知名度高的异议容易成功,知名度低的只能任恶人宰割。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著作权申请流程如下:
1、向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2、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等需要的材料;
3、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
4、如果审核通过,会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根据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网络商标侵权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或赔偿等民事责任;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商号不变):
1、变更前的商标受理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证明文件原件;
3、变更后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4、申请书和委托书盖变更后公司公章,变更前的公章及执照不用。
5、变更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
1、变更前的商标受理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不需要工商变更证明;
3、变更后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4、申请书和委托书盖变更后公司公章,变更前的公章及执照不用。
5、更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注: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1、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
3、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