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的事项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