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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30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集体成员名单。
    6、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7、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 124人看过2024-01-30
    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 130人看过2024-01-30
    申请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 188人看过2024-01-30
    凡符合证明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即可以使用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但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 119人看过2024-01-30
    (l)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 128人看过2024-01-30
    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包括:
    (1)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
    (2)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及其在使用中如何实施检验所定的制度;
    (3)使用者是否为其成员和函概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
    (4)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如何与其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该承担的责任:
    (6)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用于其商标的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7)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57人看过2024-01-30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 126人看过2024-01-30
    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需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如果允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禁止上述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商标事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益的。
  • 200人看过2024-01-30
    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商标。由于服务的特点是不使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直接加工,其表现形式不是有偿使用,而是一种无形的效果。因此,服务商标不能以印刷、悬挂、粘贴等方式直接附在“服务”这种无形的商品之上。但服务商标能够区别服务的来源,表明服务的质量、特点,其功能与商品商标的功能是基本相同的。其作用通常依靠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实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服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限。
  • 140人看过2024-01-30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是否声明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1、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例如:安全扣。
    (2)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例如:电源插头、容器。
    (3)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例如:珠宝、瓷器。
    2、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例如:扩音器、巧克力等;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例如:糖果、化妆品等;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眼镜、香水等;但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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