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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人看过2024-01-30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114人看过2024-01-30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 120人看过2024-01-30
    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一般说来,专业的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3、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商标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 121人看过2024-01-30

    商标注册引起纠纷的,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其争议事实进行判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工具材料、罚款等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53人看过2024-01-30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13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 141人看过2024-01-30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1、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2、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末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
    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 146人看过2024-01-30
    1.主观因素:代理机构的诚信程度不够,明知不能申请而故意欺瞒申请人,或者明知商标有较大的潜在价值而将该商标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导致商标被抢注;代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不够,经验不足,马虎大意,根本没有能力发现或判断各种风险;国家商标局审查员个人的不同认识。
    2.客观因素:查询在先信息的不完整性(查询有盲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导致审查标准的调整;每个初审通过的商标,在公告期都有被异议的可能性。
  • 176人看过2024-01-30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根据该规定,注册不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得的,也不是用于欺骗的目的,那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册5年内对其注册提出争议,才可以撤销,如果争议在5年之后提出的,则不能再撤销。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
  • 124人看过2024-01-30
    审查驰名商标时,应注意把握下列两个标准:
    1、正确界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正确界定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是认定商标“知晓程度”的前提,也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相关公众”范围界定的过于狭窄和过于宽泛都不利于准确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也会直接损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相关公众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
    (1)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
    (2)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
    2、关于“知晓程度”的正确把握
    “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首要因素,因此“知晓程度”是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关键因素。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确定商标知晓程度的标准,但是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
    (1)该商标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2)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其他因素。
  • 126人看过2024-01-30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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